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桃)环法[2018]1号
企业名称:七台河市桃山区鑫宏钣金喷漆修复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力
营业执照注册号:92230900MA1AYPH4W
地址:盛鑫小区
近日,陆续有居民投诉你单位机动车维修、喷漆等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周边环境。经核查,情况属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之规定。问题处理过程中,我局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取证。
对此问题,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桃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喷漆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20000.00元)。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东进路支行
户名: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17022622041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桃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