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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完成情况销号报告  
   
       
  2018-04-13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我单位已完成《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第一项、第二项问题的整改,并按要求进行了分类销号和媒体公示。现将销号档案材料上报,申请验收。
    一、销号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桃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分解任务整改落实工作,按照《七台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认真梳理问题成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效果。《七台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台账》中涉及桃山区销号问题共有二项,分别是“全省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在工作部署上存在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现象,有些方面抓得不紧”、“ 2013年至2015年,七台河市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但市委常委会没有专题研究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逐项问题说明销号情况
    (一)“全省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在工作部署上存在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现象,有些方面抓得不紧”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落靠环保责任。研究制定了《桃山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对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进行细化分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真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二是加强督查考核。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区纪委和两办督查室将环保工作纳入日常督查督办重点,组织部门把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及干部使用挂钩,对没完成年度环保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诫勉谈话,甚至“一票否决”,对未能有效履行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 2013年至2015年,七台河市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但市委常委会没有专题研究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桃山区委、区政府坚持把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程,纳入人大政协监督重点领域,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做到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2016年以来,区委先后8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专题研究部署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区政府先后13次召开区长办公会议,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环保问题,有力推动了环保工作的开展。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二)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依据《黑龙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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