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总部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的总机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的域外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并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统一汇总纳税;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域外分公司不少于1家,域外分公司对地方财政年贡献不能少于50%。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奖励扶持办法
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按年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其他税种按月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一)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二)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6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三)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7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四)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奖励扶持资金。
三、高管人才奖励
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副高级职称以上高级专家,每个总部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七台河市总部企业认定表》,提供营业执照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年度财务报表(含分公司),到市招商办申报、备案。
(二)审核。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五、优化服务环境
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真正达到“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勃利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