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大桃山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引进国(境)内、外投资项目竣工投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
第三条 引资者的确认:
引资者是指亲自与投资者接触洽谈,将域内外客商引进桃山区域内新上项目并最终促成投资的中介人。
引资者的身份确认由引资者本人先提出申请,然后到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招商引资者身份确认表,再由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公示,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引资者身份进行确认备案,备案后的引资者不能更改。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果投资者确认两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对于引资者有争议期间,不予进行确认。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
1、引进域内外客商在桃山区域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体非煤生产加工型项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机械制造、精细化工、新技术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所等领域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单体生产加工型项目;文化体育产业中生产加工型项目;生产性服务业中的现代物流项目。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四星级以上宾馆、旅游业项目(此类项目认定额按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0%进行折算)。
3、除以上奖励范围外,对符合桃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新落户桃山区域内、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引资者适当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新建房屋、新购置设备和生产性运输工具;征地、运输、装潢等费用(不含国有投资、政府垫资、向上争取、财政补偿、政策扶持部分;房地产开发、设备大修、建筑物翻修和商品货物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引资者引入的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计划投资、达产达效并形成生产销售税收(以纳税票据为准)后,方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5000万元的,由桃山区政府予以奖励;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七台河市招商引资相关奖励办法实行。
3、市、区政府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申报审批及申领程序:
奖励金计发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到位数额(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为准。
1、引入项目投产纳税后由引资者填报奖励审批表,并且经投资者在奖励审批表中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引资者需提交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种证照(工商、国(地)税、土地和房照或购房合同)、发改委批文、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签约合同、注册资金和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或订货合同、购车发票、有效财务账等相关材料。
2、以上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到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由区招商办会同区审计局、财政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核。
3、审核、审批通过后,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引资者奖励支付凭证并从区财政中支付。
4、引资者原则上必须亲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出据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办;如果引资者系一个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出据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和申领奖励金。奖励金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分配。
5、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奖励管理:
1、桃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全部追回,并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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