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推进我市煤炭精深加工和非煤接续产业项目建设,为实现“十二五”目标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扶持的项目,是指在七台河市区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焦化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非煤替代产业,金融、科研、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集约利用土地的加工型项目,不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焦炭以及其它非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 -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正处级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按期限帮助企业办理环境评估、可研论证、立项审批、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企业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专利投资上项目,待开工建设时用于直接购买专利所需资金,市政府视同贷款,并给予2-3年贴息扶持。
第四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按照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
第五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及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分别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100%出资,支持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两院”院士、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海外高科技人才等,来我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项目的,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扶持,或运用产业项目发展引导金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七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企业新建共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占地不超过2公顷的研发中心、科研院所和人才公寓,免收城市配套费,并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5年内免收市本级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需要上解的收费由市政府负责对上争取减免缓,所有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含改扩建),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全部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建设期间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有偿服务成本费,由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收取。
第十条 实行政府部门入企报告制,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其它部门必须向市创建办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纳税前50名企业、投资前20名新上产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分别发放金卡;对纳税51—100名企业、投资21—50名新上产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分别发放银卡。持卡企业及持卡人,在本市享受重点保护。对持卡企业或在建项目作出罚款或冻帐封物、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处罚决定,必须在市创建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贡献突出、政治合格的企业法人代表,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别突出的可推荐担任区人大、政协副职。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和自主创新,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新获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奖励和支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提供。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新上项目执行原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本政策同样适用于经济开发区新上的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部门负责解释,《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七发〔2007〕19号)未执行完的政策继续执行,其它条款同时废止。勃利县可参照此政策自行制定本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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