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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09-15    来源: null 【字体   】      【关闭窗口  
   

(2008年4月3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都要放手让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进入。

  第二条 鼓励镇、村集体列出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用地,区政府每年将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对镇、村集体储备项目用地进行扶持,所有储备土地在项目用地时,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对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0—500万元人民币,并于当年形成税收的木制品、机械加工、食品饮品、型煤及高科技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配套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达效后全部到位。
  第四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0—500万元人民币,并于当年形成10万元以上税收的非煤生产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实缴税金超过10万元部分区级留成100%给予扶持,第二年超出上年基数部分区级留成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超出上年基数部分区级留成30%给予扶持。
  第五条 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做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中规模较大的非煤生产加工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贷款贴息支持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模以上企业每户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每户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贴息年限在2年以内。对成长性好、较具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外省上星台进行产品宣传的企业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以及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黑龙江名牌”的企业,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个国际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群体发展,制定镇、街全民创业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服务、引导力度,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对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旅游开发、物流、大市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环保型、外向型、非煤替代型项目,除享受市优惠政策外,区政府额外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优先推荐其担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突出的推荐其担任区人大、政协副职。
  第十二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待项目达产纳税后给予1‰的重奖,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待项目达产纳税后,区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当年未建完的可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项目建设形象进度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桃山区域内企业。
  第十五条 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实施细则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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