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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市促进创业创新若千政策的通知  
   
       
  2018-04-08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发展,创造“零障碍、低成本”创业就业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和农民创业创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设立七台河市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筹集,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创业创新项目补贴及奖励、孵化基地补贴及奖励、创业创新活动补贴等。
    第二条对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七煤分流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办小微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团队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浮100%。同一申请人创办多个实体的,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第三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创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创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大学生本人1000元就业补助。
    第四条鼓励开展双创宣传推广活动。支持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举办各种论坛、展会、洽谈对接会,开展成果展示、技术推广、项目洽谈、资本对接、创业培训等活动,经有关单位评审认定,给予实际支出活动会议费用60%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创业辅导,对优秀创业导师每年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创业创新载体。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推动闲置楼宇、仓储设施、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双创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按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和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第六条推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可给予1000元的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实施新办双创企业贷款贴息。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规模发展壮大的,给予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创业人员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最高可申请10万元的贴息贷款。
    第八条对新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到第三年末,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合创业资源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对认定为国家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加大科技专项支持力度。面向“新字号”科技企业每年择优安排3—5项科技专项给予资金扶持,对突破关键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一事一议确定支持力度。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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