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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名词解释  
   
       
  2017-09-04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实物安置】政府通过新建、集中购置住宅楼方式筹集房源,对居民进行搬迁安置。居民通过抽签选房方式选取安置楼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集中购置住宅楼安置、居民自主购房安置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棚改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有利于满足搬迁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自主购房安置】搬迁居民通过自主购买本地存量住房实现搬迁安置,政府根据原住房面积缩减一定面积后对搬迁居民给予货币补贴。存量住房包括开发企业的存量商品住房和居民的“二手住房”。

  【货币补偿安置】对已拥有其他住房保障的搬迁居民,通过直接货币补偿方式实现搬迁安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居民原住房评估作价进行补偿,并设定最低保护价。

  【保护价】货币补偿安置实行保护价机制。当评估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补偿;高于保护价时执行评估价。独立整体居住房屋评估价与保护价比较、接建偏房评估价与保护价比较、接建偏厦评估价与保护价比较,按价格高者补偿。

  【测量面积】在搬迁安置工作中,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搬迁的房屋使用测量工具测量计算出的实际建筑面积。包括独立整体居住房屋面积和为完善居住功能或增加居住面积建设的不具备独立整体居住条件的住房面积(如接建偏房、偏厦等)。

  【核定面积】实物安置和自主购房安置的核定面积是以原住房测量面积为基础,按照安置办法规定进行面积核定。根据房屋状况不同,核定面积小于或等于原住房面积。其中,独立整体居住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与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借墙接建的“偏房”或“偏厦”,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与独立居住房屋同时同结构一体建设的部分,全面积计算;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折半计入房屋面积;在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前后或左右独立建设的住房,有《房屋产权证》或具备独立居住条件的,全面积计算;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居住面积的,折半计入房屋面积。与居住房屋(门房)同时同结构一体建设的“门洞”部分,具备封闭保暖条件的,计入房屋面积;独立整体居住房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达到 2.2 米),室内净面积折半计入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安置的核定面积是以原住房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不折、不缩面积。

  【安置面积】实物安置、自主购房安置的安置面积是以原住房核定面积为基础,缩减面积进行安置后的面积。其中实物安置以原住房核定面积对应安置楼房户型抽签选房,确定安置面积和居民出资额度;自主购房安置在原住房核定面积基础上缩减面积后的面积,用此面积计算补贴额度。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面积为原住房实际测量面积。不折、不缩面积。

  【独立整体居住房屋】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层高一般在 2.2 米以上;屋面有保温,墙体为永久性建筑材料,有户门和通风采光窗户;具有固定基础,结构牢固,具备厨房、卧室、起居室等基本生活空间,用于永久居住;有取暖设施设备,达到采暖条件,水、电齐全;房屋内各房间相通,且不可分割。

  【偏房和偏厦】偏房指在居住房屋左右借墙接建的房屋;偏厦指在居住房屋前后借墙接建的房屋。

  【购租并举】原住房核定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安置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房款的,经区政府组织认定,可采取购租并举形式安置。核定面积之外部分租住,办理共有产权,发放共有产权证。租金标准:0.5 元/月/平方米。

  【共有产权】按政府与安置居民所占面积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待居民经济条件改善后,按原安置标准补交租住部分房款,获得完全产权。

  【完全产权住房】指房屋所有者拥有对住房的全部支配权利,即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力。

  【建安成本】住宅本身在建设过程中耗费的费用,包括土建、水暖、电照、人工等费用。

  【综合成本】包括建安成本价、小区内外配套、征地动迁费、设计监理、贷款利息及应支付其它费用等。

  【特殊人群】搬迁居民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建国前参加工作或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人员,选择实物安置的,结算房款时给予一次性减免2000 元;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 2000 元补贴。在实物安置中,搬迁居民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 70 周岁以上老人、有肢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行动受限人员,可优先低楼层安置。共同生活居住家庭成员的确认以同一户口簿载明为前置条件,户口迁入时间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为限;残疾人以残疾证注明等级为认定前置条件,原则上照顾对象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类的行动受限人员;严重疾病行动受限人员原则上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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