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山区政府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区政府/政府办 (2006-06-03)
第一条 为了总结行政执法经验,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执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心,确保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关于案件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区长、副区长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政府法制办成员和有关部门法制负责人为成员。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总体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注意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规范严谨,卷宗装订符合规定和归档要求。 第四条 本区每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案件检查应事先制定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时间以及参加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对审结的案件应及时归档,在归档前应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纠正,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各执法负责人要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案件进行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令承办人限期改正。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年度评查案件时,依据评查标准,结合个人自查,部门互查,逐案作出评查意见。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对检查出来的案件质量问题,要一级抓一级,切实予以纠正。对问题隐瞒不报或有错不纠的,将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作为全年执法办案质量目标考核的依据。对获前三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交本区有关机构讨论是否属于错案或执法过错;对属于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桃山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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