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桃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桃山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含下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桃山区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监督和回复工作。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不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均可投诉举报:
(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
(五)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合法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三)属于信访事项受案范围的;
(四)已经受理过或正在办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违法事项的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否则,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桃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464-8369137;地址:桃山区东进街249号桃山区人民政府103室;信箱:tsqfzb@163.com。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