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
(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二)利用公权力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和其他公共财物。
(四)举办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超过标准的礼金或贵重物品,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承诺、报告制。
婚庆事宜须提前5日签订《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庆事宜承诺书》(附件1),事后于5日内填写《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丧葬事宜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5日内填写《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葬礼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3)。
以上承诺书、报告表一式两份。市管干部向所在党委(党组)、市纪委监委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向所在党委(党组)、区(县)纪委监委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人如实填报婚丧事宜事后报告内容是对组织忠诚的表现,经查证不属实的,追究报告人违反政治纪律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落实本办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在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同时,对分管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承诺、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落实本办法的监督责任,在接受承诺、报告时要对操办婚丧事宜人员进行事前提醒、事后核查。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贵重物品等财物一律予以收缴。
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监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七纪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