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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登记  
   
       
  2018-04-19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许可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许可条件:企业集团名称已经预先核准;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营场所经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实地确认。
 
  申请材料: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核实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核实的具体事宜;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当场更正的,经更正且确认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告知补正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事项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二、核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办理
 
  许可期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受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日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自接到《准予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证书,办理注销的,自接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证书。
 
  受理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
 
  1、企业集团设立收取注册登记费300元;
 
  2、企业集团变更收取注册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每份收取五十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一。
 
  年审或年检:《企业集团登记证》随母公司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一次。
 
  电  话:0464-826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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