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四条。
许可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营场所经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实地确认。
申请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照复印件二张;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及所租赁房屋房照复印件各二张,不能提交房照复印件的,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亦可,原为住宅的房屋改为商业经营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居民委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核实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核实的具体事宜;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当场更正的,经更正且确认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告知补正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事项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
二、核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办理
许可期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受理;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日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自接到《准予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执照,办理注销的,自接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执照。
受理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收取注册登记费300元;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收取注册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每份收取五十元;
4、增领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一。
年审或年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一次。
联系电话:0464-8263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