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时间:2015-05-09 来源: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和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种子检验人员(省级发证)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3、有2名以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省级发证);
4、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3、1名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省级发证)。
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生产基地和经营场所照片。
5、生产种子品种介绍,授权品种转让合同。
6、前置件: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
1、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表提出申请,填报审核审批表。
2、受理:市种子管理处。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交申报材料。
3、现场勘验:市种子管理处。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整改或初审意见。
4、审核:市农委法规科
5、审批:市农委领导签批
6、发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市农业委员会
收费标准: 证书发放只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年审或年检: 无
联系电话: 0464-8261170